• 郭天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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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框架内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保护

民法典框架内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保护
郭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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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将于同日施行。解释第4条关于以人工授精技术为代表的生殖辅助技术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成为解决夫妻人工生殖子女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规定可以进行人工授精的是夫妻。

(一)夫妻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该规定明确保护夫妻有权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确保夫妻生育权的实现。与此同样重要的是,夫妻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更为重要的是,这里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不存在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余地。

(二)夫妻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需要夫妻一致同意。 

夫妻生儿育女是人生大事,是家庭大事。新的生命孕育和诞生将对家庭生活和家庭关系格局影响,包括在法律上也会产生深远影响。相比法律规则,对夫妻影响更大的可能是传统伦理观念,对辅助生殖本身的接受程度,生硬地单方进行生殖辅助生育可能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夫妻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需要夫妻一致同意也就是必要的要求。毕竟 ,生育子女也是为了家庭生活更好。

(三)不得通过人工授精辅助生育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

民法典保护合法行为。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违法行为不能不可能得到民法典的保护。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通过人工授精安排的生育是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合法生育。

(四)夫妻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夫妻生育的子女法律地位直接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本身,更关系女子权利保护。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人工授精是一项复杂的生殖辅助医学技术,夫妻接受人工授精的精子和卵子可能来源于夫妻,或者一方是夫妻的,也可能都不是夫妻的。无论哪种精子和卵子来源,都不影响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是夫妻俩的婚生子女。当然,精子和卵子来源要合法。

(五)民法典不保护夫妻单方进行人工授精。

1、夫妻不能取得一致的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不利于维护夫妻婚姻家庭和谐。

传统伦理观念保守中庸,非常看重节操,西门庆至今被唾骂,很重要原因之一是其行悖逆伦理和节操。人工授精首先要克服心理和观念的接受这一关,这决定人工授精能不能顺利进行,以及人工授精对夫妻关系的影响。民法典规范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可能破坏夫妻婚姻的某些单方行为自然难获法律普遍保护。

2、婚生子女影响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甚至影响家庭关系。

通过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首先,这确立了借助人工授精技术生育子女的人身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和赡养等法律关系自孩子出生时建立。同时,在财产方面也产生深远影响。人身关系在继承等关系领域也发生深刻变化,产生继承与被继承关系,甚至在宽泛领域深刻影响继承关系。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

该规定包含两方面内容,首先,生育权主体是夫妻。根据该规定,单身人士是无法获得合法生育机会的。

其次,一对夫妻生育孩子数量是两个。数量调控是生育调节的重要手段。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但是通常不得生育超过两个孩子。

2、生育调节政策对人工生殖辅助的影响。

包含人工授精在内的生殖辅助对象只能是夫妻。也只有合法夫妻才能有机会拿到代表合法生育的证书“准生证”。

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孩子遇到困难时候,可以进行人工授精等医学辅助生育。一对夫妇生育超过两个孩子的情况下,仍然借助人工授精等继续生育,从法理上讲,合法性存疑。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规定,甚至要求不孕夫妻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时候,持有准许生育证明。并要求施术单位不得对无生育证明的人士实施辅助生育技术。

3、部分地方法规允许单身女性通过生殖辅助技术生育一名子女。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吉林省这一规定,解决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法律障碍,允许无子女单身女性生育一个子女。生育过子女的离异单身女性尚不符合该规定,不能根据该规定安排生育子女。

4、无子女单身男士生育子女尚无法实现。

截止目前,没有发现允许无子女单身男士合法生育子女的规定。男士受限于女性生理差别,无法自省完成生育行为。

允许单身男士有条件与非婚女士生育子女,从技术上讲,违法危险无法有效避免。就连“包养”等违反伦理的风险都很难有效避免。单身男士生育权的实现,从天然上劣后于单身女士。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吉林省地方法规允许单身无子女妇女生育子女,单身无子女男士不可以了。

三、民法典归案婚姻家庭关系,不调整生育,不涉及人口生育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决的是婚姻家庭关系,生育子女是婚姻家庭的必要内容。民法典规范夫妻生育子女的法律关系。生育调节政策不筹民法典的调整范畴。民法典不调节生育,但是民法典自然不保护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

至于非婚生子女问题,违法生育的违法主体是父母,孩子没有错,民法典保护作为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是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必要内容。

民法典将借助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纳入调整范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又不可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调整范围内的生育调节问题作出规范,并且民法对婚姻家庭,包括借助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保护也不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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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16: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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