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天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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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违反公序良俗不为法院支持

诉讼请求违反公序良俗不为法院支持
郭天喜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襄州男子违反与继母协议约定,将亡父归葬祖坟与亡母合葬。继母诉请法院判令继子停止侵害,并作出有效补救措施。法院判令“补救措施”有违民俗并且不符合殡葬制度,予以驳回,仅判令继子书面向继母赔礼道歉。

一、民事纠纷,法律无规定的,可以适用习俗。

现行法律并无关于妻子亡故,男子再婚,各自亡故以后的安葬方式规定。只有民间殡葬习俗。民间殡葬习俗不违反殡葬制度,也不违反公序良俗部分,法律会予以认可并保护。关于习俗问题,《民法总则》第10条和《民法典》第10条都明确,民事纠纷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习俗。

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俗才能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规则。

《民法总则》第10条和《民法典》第10条在明确没有法律规定场合,可以适用习俗。但同时也规定,习俗违反公序良俗除外,是不得适用的。道理很简单,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关系,对已经在发挥社会关系积极调节作用的习俗是充分尊重的,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良好社会价值秩序。违反公序良俗的习俗是对法律和社会秩序具有普遍破坏作用的,不能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解决规则。

前文提到的襄州男子违约父母合葬案中继母请求的“补救措施”,只能是把男子父母坟墓挖开,分葬。百姓习俗讲求“入土为安”,毫无缘由地将死者坟墓挖开是对死者的 “打扰和不敬”。继母的请求也违背了《民法总则》第10条和《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习俗。同时,现行殡葬制度要求人死后火化,不允许土葬。法院支持继母的 “分葬”请求,势必变相认可土葬。土葬毫无疑问违反殡葬制度。继母要求判令继子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就不难理解了。

三、民事活动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总则》第7条和《民法典》第7条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这也与全社会大力构建诚信社会的主旋律一致的。

襄州男子违反与继母约定的“将父亲安葬在生母墓旁,留一定距离,并且在父亲另一侧,留出继母百年之后安葬位置。”而是在生母坟墓旁挖开墓穴,将父亲骨灰安葬,并将新坟与旧墓堆成一个坟头,合葬。继母对继子的不诚信行为提出异议,并认为继子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

四、夫妻之间基于配偶身份享有一定的人格权益。

夫妻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身份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基于这种身份关系衍生的人格权益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死者生前并无要求与亡妻合葬,继子将亡父与亡母合葬,势必影响亡夫与继母的身份权益。

 移风易俗,在殡葬改革进程中,殡葬方式渐趋多样性,传统的土葬方式和土葬利益正在发生根本变化。同时,在离婚率较之从前有一定提升以后,再婚可能更加普遍,归葬问题也会更加复杂起来,处理此类问题,首先不能违法,同时也要遵守反公序良俗诚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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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0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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