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天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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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确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任重道远

公司法确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任重道远
郭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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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公司法确立的现代企业制度任重道远

 

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度。经济体制改革,搞活经济同时,积极探索企业制度改革。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确立了公司这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非凡。

二十多年过去了,《公司法》历经数次修订,日求完善,更好规范和服务市场经济。然而,公司运行可能不如公司法进化积极,问题多多。

一、股东视公司为家产,与公司财务混同。

很多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内心把公司理解成“我的”:心里认为公司与股东人格没有什么不同,公司的资产与股东自己口袋里的钱并没有什么区别。这与公司法初衷相去甚远。《公司法》第一条就规定,立法宗旨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规定更加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是说,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公司股东的财产。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制度的灵魂条款和核心制度,也是对股东设立有限公司最具有有活力的保障。一旦突破股东有限责任,会产生巨大风险,揭开公司“面纱”,股东失去有限责任屏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失去了“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魅力将荡然无存。

民事法律领域,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最坏的,刑事上股东互告职务侵占罪才是真正的灾难。多少公司股东与公司账目不清?无论公司还是其他股东提出职务侵占罪刑事控告,其结果都是灾难性的。欢迎从新闻里扒股东职务侵占罪案例,定是一个比一个精彩,一个比一个“冤”。

二、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

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会导致公司空壳化,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背景下,公司不具备应有的财产能力,首先是损害了公司财产权,降低了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这会间接损害到公司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这是经济发展中的隐形炸弹,危害很大。

股东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出资也随时为股东准备好了牢狱之灾。不必探讨股东犯罪刑期多长,一旦真的犯罪,首先可能是人身自由受限;其次是公司高管任职禁止;还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可能导致对公司话语权的丧失以及商业机遇的流过。黄光裕获刑,陈晓几乎鸠占鹊巢。同时,国美错失电商发展的黄金十年,昔日首富黄光裕本人距离胡润财富榜首富的资产额度被远远甩在了后面。

1、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罪。《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构成虚假出资罪。

3、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抽逃出资罪。

三、隐名持股

公司法没有禁止隐名持股。隐名持股毕竟不是常态化持股形式,其股权权益缺少法律保障,隐名持股常常带来了诸多风险。

1、隐名持股没有持股协议。实务中出现过让商业伙伴以及司机持股,没有任何代持股协议,指示司机办理股份转移登记,没有具体约定,只在公司登记机关“随手”签了一份工商局格式化的《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眼睁睁看着股份被人“巧取豪夺”,无法证明自己是隐名股东,自己被催地因为“经济犯罪”下狱。

2、隐名持股显名困难。隐名股东显名,需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其中存在不确定性,不能确保显名一定成功。

3、隐名持股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股东权行使受阻。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需要通过“股份代持人”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股东间接行使。其中可能存在股份代持人也是公司股东之一,存在利益冲突。也可能存在股份代持人“人微言轻”,在公司决策体系缺乏应有的话语实力,与实际股份话语权不对等。

4、隐名持股不能阻却法院对代持人的民事执行,隐名持股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损害。即使能证实特定股份存在“代持”现象,法院执行并不考虑。隐名持股权利人需要祈祷股份代持人不要成为民事案件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一旦股份代持人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隐名持股人委托代持人代持的股份就可能被法院作为执行标的变卖或者拍卖予以执行。

5、隐名持股可能让不特定的经商限制的人员或者单位成为间接进入特定商业领域,突破法律禁令而毁法,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当影响。  

公务员不得经商。隐名持股可以让公务员变相突破禁令进入商业领域,难以避免其利用职权或者地位等形成的便利条件参与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职务廉洁。关键是公务员不得经商是经商限制性规定,但是不是判定隐名持股合法性的依据,公务员经商限制也就可能落空。

受限于竞业禁止等身份的商务人员,也可能通过隐名持股形式参与到与本职工作相竞争的领域。此种隐名持股一旦被证实,是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

四、股权结构不合理,章程关于表决机制不合理。

    实务中有不少公司股份结构不合理,股份不是过于分散,就是过于集中,章程关于表决事项又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很容易陷入僵局,难以及时形成有效决议。比如说,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二,小股东的权利在理论上是很难保证的。还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相对比较“均衡”,章程将诸多事项规定为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一致才能通过,就会出现公司现有实际控制人可以一直控制公司。不要说修改章程不合理条款了,就连更换执行董事都做不到。新近吵吵闹闹的当当,如果表决机制很能解决问题,李国庆不至于“抢章”、“破门撬柜”去“取材料”了。李国庆被拘留并不能消除这些行为对当当的硬伤,以及资本对当当的疑虑。

五、公司运作不规范。

     拿当当举例,李国庆给当当合作伙伴发函说明“我们夫妻纠纷,不影响付款。”将婚姻法纠纷等同于公司股东纠纷,公司与家“混同”。另外,李国庆更吓人的说法是“印章白天绑在裤腰带,晚上放被窝。”且不论当当目前什么经营模式,以及对当当品牌形象的打击,李国庆描绘的这种公司治理愿景不是一般的吓人。李国庆这两次“行动”断送了他再次执掌当当的可能性。这里要声明一下,只是做一般理论探讨,否定李国庆部分做法,并不意味着说赞同俞渝。

六、不及时分红。

实践中有个非常坏的做法就是,公司不分红,实际的分红往往是“变通”实现的。这样做的坏处至少有两个,一个是公司股东、高管“侵占公司财产”,面临退赔的民事法律风险。

股东以及公司高管侵占公司财产,可能涉嫌《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股东无异于抱着一颗雷在为经济建设做贡献,随时会暴雷倒下。

七、僵尸公司以及公司注销不规范。

不少公司停业、歇业以后,遣散人员、关门走人,不清算,不注销。公司实际上蒸发或则成为僵尸。这些都是不符合公司法的错误做法。这都可能给公司和公司股东带来额外法律风险。

这也要求顺畅公司退出机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确保市场主体进得来,出得去;确保退出成本更低,人们就不会选择高成本“装死”。

当当是一面镜子,就连当当这个级别的公司尚且问题多多,可见市场上的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有很长的路要走。国家孵化和培育出一家拔尖企业不容易,坚决不允许股东为私利争夺毁掉辛辛苦苦培育起来的企业。股东们要随着公司的发展,不断提高自身各方面素养,不要沾沾自喜于“暴富”,除了钱见长,别的不见涨。公司法确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能给股东带来很大红利,但是“不规矩”的股东以及投资人不但不能用好股东有限责任,不能谋得公司很好的发展,还可能付出高昂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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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1 06: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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